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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构造     被引量:12

The Structure of Mistake in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in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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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构造

作者:梅伟

第一作者:梅伟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37

期号:3

起止页码:61-78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意思表示;区分模式;表示错误;动机错误;

摘要: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可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但应采纳理性人判断方法和可归责性理论对撤销权予以限制;而动机错误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只有重大的动机错误才被视为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重大不应局限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错误,而应由法院依据利益衡量方法裁判。这种错误的区分模式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属于错误的一元模式,应当予以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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