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范类型化存在之问题及其矫治 被引量:1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the Categorization of Peremptory Norms
中文题名:强制性规范类型化存在之问题及其矫治
第一作者:麻昌华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15
卷号:13
期号:3
起止页码:11-20
中文期刊名:时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强制性规范类型;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
摘要:强制性规范类型化始于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予以采纳。最高院移植强制性规范类型存在理论研究不足、学术探究误区,加之识别路径模糊,直接导致理论及审判实务对强制性规范类型理解与适用认识不清,同一法条理解不同、定性不同,同案不同判损害了法律之权威。文义及目的解释无法释明强制性规范之类型,重构强制性规范类型徒增理解与适用之混乱。识别其类型须综合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法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针对之对象;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慎用效力性强制规定,减少无效合同的认定,以此实现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分类号:DF525[分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