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民族地区生态红线制度的地方立法研究
作者:廖华
第一作者:廖华
机构:[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年份:2015
卷号:33
期号:3
起止页码:78-82
中文期刊名: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族地区;生态红线;地方立法;
摘要: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红线制度,民族地区应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优势,以单行条例的方式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红线制度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民族地区生态红线制度立法应该在生态学研究的基础上,着重结合当地独有的自然条件、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人文环境,厘清生态保护与世居民族生存发展的关系、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生态红线的划定主体、划定类型和标准、统一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
分类号:D921.8[地方自治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