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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侵权欺诈的识别与私法规制——以《保险法》第27条为中心     被引量:3

Identification and civil law’s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tort fraudulent:focus on Article 27 of “Insur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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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保险侵权欺诈的识别与私法规制——以《保险法》第27条为中心

作者:马宁

第一作者:马宁

机构:[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年份:2015

卷号:21

期号:3

起止页码:50-57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保险法》;保险欺诈;侵权欺诈;识别;私法;规制;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27 条的侵权欺诈比第16 条的法律行为欺诈对保险人威胁更大.侵权欺诈行为人主观上应限于“直接故意”,客观上须实施了虚构、制造保险事故,虚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的行为.但虚构保险标的、隐瞒抗辩事由、使用欺诈性工具不在其列.在规制措施上,应将虚构事故原因和夸大损失与虚构、制造保险事故做相同处理,允许保险人免除责任,确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具有溯及力,但对欺诈行为实施后,解除权行使前提起的索赔,保险人得免除责任.当被保险人、受益人为多人时,个别人的欺诈原则上不影响他人的权利.

分类号:DF438.4[保险法]

收录: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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