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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的法理初探——基于财产权的社会功能学说    

On the Jurisprudence of Land Reform: Social Function Theory Based on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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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土地改革的法理初探——基于财产权的社会功能学说

作者:夏立安 董晓杰

第一作者:夏立安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28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53-59

中文期刊名: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土地改革;财产权;狄骥;社会义务;社会功能;

摘要:国内学界普遍认为,财产权社会义务思想最早产生于1919年魏玛宪法。本文认为,该思想最早出现于1886年哥伦比亚宪法,后出现于1917年墨西哥宪法,之后风靡于拉丁美洲多个国家。学界对社会义务思想的误读,既根源于对法国社会功能学说,尤其是对狄骥思想的缺乏认识,也根源于对拉丁美洲国家的土地改革,尤其对墨西哥土地改革的缺乏了解。对上述学术理论和知识上的缺失,导致了有的学者将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这一立法原则,与征收这一财产权的限制方式混为一谈,从而误读了由于财产负有社会功能,意味着产生了财产的社会义务,又由于财产的社会义务,导致了财产征收的正当性法理。

分类号:D921[国家法、宪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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