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解释论视野下的污染环境罪
作者:陈洪兵
第一作者:陈洪兵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7
起止页码:25-37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法益;准抽象危险犯;模糊罪过;共犯;
摘要:污染环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环境本身;“严重污染环境”既是对“放射性、传染性、毒害性”程度的要求,也是对“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本身的限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属于行为犯、准抽象危险犯;“两高”2013年6月17日有关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即成立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合理性;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采模糊罪过说,只要行为人对“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根据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从事排污的一线工人原则上不成立共犯;污染环境而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因而,2009年江苏盐城“2.20”水污染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存在疑问。
分类号:DF62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