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权利救济与程序安定的冲突与平衡——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解读
The Suit of Discharging the Invalidating Judgment: Conflict and Balance Between Right Relief and Procedural Stability--Interpretation of PRC Civil Procedure Law Article 223
中文题名:除权判决撤销之诉:权利救济与程序安定的冲突与平衡——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解读
作者:葛治华 罗小平
第一作者:葛治华
机构:[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2]临安市人民法院,浙江临安311300
年份:2015
卷号:14
期号:2
起止页码:191-196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公示催告;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摘要:对于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于该起诉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可得提出诉讼请求等都没有明确。司法实务中所谓除权判决不具有既判力的见解和做法缺乏法理依据。利害关系人依据该条文提起的诉讼,应当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撤销错误的除权判决,从法条的文义、立法的目的、民法的机理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等视角进行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3条建立的除权判决司法救济制度应当是除权判决撤销之诉。
分类号:DF728[民事诉讼法]
收录:科学文摘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