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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在存款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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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在存款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作者:徐同远

第一作者:徐同远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7

起止页码:82-87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存款;金钱质权;存(款)单质权;

摘要: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为维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赋予案外人提出异议或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在执行存款这一法院重要的执行活动中,也会涉及到适用适用该条维护案外人实体权利的问题。不过,在存款执行程序中,对该条的适用并不是没有争议。对该条在存款执行程序中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有必要结合执行实务和现行法,作具体分析。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8857);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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