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兼析法释〔2012〕8号第10条的得与失 被引量:7
On Change of Right over Motor Vehicle and Other Special Movables
中文题名: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兼析法释〔2012〕8号第10条的得与失
作者:冉克平
第一作者:冉克平
机构:[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33
期号:4
起止页码:153-162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特殊动产;交付;登记;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4条对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采取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即“物权生效(合意+交付)→登记对抗”的混合主义。交付与登记两种公示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形成力,后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具有对抗力。对抗力的发生以物权的变动为前提,善意第三人的界定应当借鉴日本民法相关学说与判例。对于特殊动产的多重让与,应该在交付的形成力与登记的对抗力的前提之下,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进行分析。法释(201238号第10条虽然以交付的形成力与登记的对抗力为法理基础,但是在逻辑上并不连贯,而且不顾当事人的意思,强制性的贯彻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这些均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8968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