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
第一作者:徐子良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2
起止页码:75-7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出资义务;表决权;排除规则;除名;法律责任;合理期限;
摘要:【裁判要旨】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