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中的出资问题研究
第一作者:王长华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年份:2015
卷号:30
期号:2
起止页码:46-51
中文期刊名: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认缴登记制;出资;公司;股东;债权人;
摘要:公司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后股东仍不可零资本注册公司。股东虽可“一元”或“天价”注册公司,但这种非理性的行为并不能给股东带来预期结果。注册资本是公司获取初始财产的技术手段,也是划定股东责任的主要参考基数。“天价”注册资本,对公司招揽生意并无正相关的实益,股东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反而会因“有限”范围的扩大而加重。过长的出资期限潜藏许多风险,股东应理性对待。股东实际交付出资时法律也不应强制要求进行验资。
分类号:D922.29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