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民法典编纂视域中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法制化建构
第一作者:杨翱宇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5
卷号:28
期号:5
起止页码:24-31
中文期刊名: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一般条款;特别条款;
摘要: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区别于补正、补全及部分有效等制度的独特功能,在适用上应当满足三个要件。该制度在严格意义上只有法定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转换方式,且该制度在贯彻私法自治、保障交易安全、节约交易成本及保障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等四个方面具有宝贵功用。从历史和比较法上看,该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并着重被现代大陆法系所承袭,此等域外制度对于我国实有启示。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我国具备建构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应当通过在总则制定一般条款、在分则制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将该制度确立于将来的民法典中。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