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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再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限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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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再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限度

作者:金可可

第一作者:金可可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99-112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狗头金”;野生植物;陨石;先占;国家所有权;

摘要:不属于陨石之"狗头金",并非矿产资源,系土地之孳息;土地上有用益物权的,仅在符合具体用益物权之目的时,"狗头金"方归用益物权人所有;土地上若无用益物权,"狗头金"位于集体土地上的,由集体成员享有排他先占权,位于国有土地上的,国家负有容忍自由先占之义务。野生植物须在森林、草原范围内,且属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范围,方属国家所有;公民能否自由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视其是否适用采集证制度而定。陨石等具备特殊科研价值之"无主物",应类推适用古生物化石之规定,令归国家所有,发现人或捡拾人及时报告或上交的,对主管部门享有物质奖励请求权。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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