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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     被引量:24

On the Regulation of Business Behavior by the Civil Code ( Civil Law) : Examination of the Legal Concept, Legal Technique 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Business Behavi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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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商行为之调整——透视法观念、法技术与商行为之特殊性

作者:蒋大兴

第一作者:蒋大兴

机构:[1]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23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民法;商法;民法典;法典;商行为;

摘要:现代民法在法观念上要有“整体的社会进化观”,要能回应社会高度商事化、金融化、信息化、全球化,及伦理/诚信沦丧之规制需求。故,民法典编纂首先应在价值取向上有助于我们回归“好的社会”;其次,要凸显“私法的宪法观”,让法典编纂成为“落实宪法”、体现“公民参与”的私法行动;再次,还要有一定的规则弹性与张力,以更好地实现法律对复杂社会进行“弹性回应”之需求。在法技术上,编纂与民法典并存的独立商法典是“商法法典化”之最优模式,制定独立的商法通则是“可替代的最优模式”。因商行为在类型、效力、代理等诸多方面明显不同于民事行为,若仍然坚持“排商”的民法观,将商法视为“民法”而非“私法”的特别法,我们就不能顺利实现对商事关系的有效调整,不能在全社会建立起独立的商法/商事裁判理念,不能维持良善的商法秩序、有效地节省法律实施的成本——若民法典编纂在整体上忽略“商的特别需求”,最终可能会成为一场自负、失败的法典化运动。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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