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与生效判决关系之债法原理分析——兼论“吴梅案”的规则解释 被引量:5
The Debt Theoretical Analyses on the Relationship of Effective Judgment and Settlement Agreement: Concurrently Explicating the Rules of "Wu Mei" Case
中文题名:和解协议与生效判决关系之债法原理分析——兼论“吴梅案”的规则解释
作者:郑金玉
第一作者:郑金玉
机构:[1]河南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97-114
中文期刊名:比较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给付判决;判决之债;协议之债;债的更新;执行程序;
摘要:从私法的角度看,给付判决主文承栽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债的性质,债之请求权为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的实体根据;判决之债及其请求权消灭,判决执行力随之消灭。在“吴梅案”及类似情形中,当事人在判决后和解的,显然以承认判决的存在为前提,但目的则在于以债的协议方案替代判决方案。由此,理论上可以认为,协议之债(新债)与判决之债(旧债)间构成债的更新关系。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另一方以协议为依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通过一个恰当的程序,区分不同情形,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分别处理:如果协议已经履行,应认定协议之债有效替代了判决之债,判决之债消灭,原判决执行力予以排除,执行程序终止;协议无效以及被解除、被撤销的,新债视为自始不成立,旧债不消灭,原判决执行力不得排除,应继续执行;和解协议处于履行期间,或发生争议而诉讼结果尚未确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原判决,以待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或诉讼结果确定再作相应安排。这三种法律规则解释的结论,既能够满足私法方面“约定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也可以兼顾公法方面维持判决公信力的需要,是全面解决生效判决与和解协议效力竞合问题的稳妥方案。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