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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宏观涵摄与微观留白     被引量:6

On Legislative Coordination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Marriage Law——Macro-Inclusion and Micro-Discre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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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宏观涵摄与微观留白

作者:邓丽

第一作者:邓丽

机构:[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64-74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婚姻法;民法总则;身份法;财产法;

摘要:在肯认婚姻法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内在逻辑,辨析婚姻法律制度与民法总则具体制度之间的同异,以期应用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意旨上,民法总则通过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和阐释价值理念对婚姻法进行涵摄和指引。在体例上,身份法与人格法的分离是民法总则得以构建的重要前提,而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实质性差异也决定了婚姻法的独立自洽是必然的。整体而言,两者的协调立法,需要民法总则有自省式的定位,而婚姻法则有选择性的出位。就条文设计而言,民法总则在界定调整对象、规定基本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婚姻法的制度特性和立法诉求。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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