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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的适用反思    

Reflec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Parol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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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假释制度的适用反思

作者:戴婧婧

第一作者:戴婧婧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5

卷号:32

期号:1

起止页码:95-99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假释;生效时间;路途监管;

摘要:如果法院在假释意见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那么开庭审理不足以有效地调查核实;法官应当通知异议者出席法庭。将罪犯实际的赔偿被害人表现作为法官裁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合理的;但是为了被害方早日得到救济以及提升诉讼效率,应当鼓励罪犯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赔偿被害人。执行机关不可以一经收到假释的裁定就变更执行;未经检察机关异议的假释裁定,只有在法定的异议期间结束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假释罪犯自行到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不妨设立以设备监管为主、人工监管为辅的路途监管体系。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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