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假释制度的适用反思
作者:戴婧婧
第一作者:戴婧婧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15
卷号:32
期号:1
起止页码:95-99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假释;生效时间;路途监管;
摘要:如果法院在假释意见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那么开庭审理不足以有效地调查核实;法官应当通知异议者出席法庭。将罪犯实际的赔偿被害人表现作为法官裁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合理的;但是为了被害方早日得到救济以及提升诉讼效率,应当鼓励罪犯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赔偿被害人。执行机关不可以一经收到假释的裁定就变更执行;未经检察机关异议的假释裁定,只有在法定的异议期间结束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假释罪犯自行到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不妨设立以设备监管为主、人工监管为辅的路途监管体系。
分类号:D926[司法制度]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