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竞合侵权行为理论的反思与重构——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作者:郑志峰
第一作者:郑志峰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8
起止页码:115-126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竞合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行为形态转化;补充责任;
摘要:竞合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在竞合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直接原因力,间接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具有间接原因力,两者竞合造成损害,对应的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与分别侵权行为中,各侵权人对损害发生都有直接原因力,对应的责任形态分别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竞合侵权行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都使用“第三人”概念,但也存在本质区别。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中,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来自第三人,实际加害人与损害之间仅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本质上是单独侵权行为,而竞合侵权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在原因力结构发生变化时,竞合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侵权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之间可以互相转化。
分类号:DF529[民事其他法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