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罗马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
作者:曹险峰
第一作者:曹险峰
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 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所/比较民法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年份:2007
卷号:0
期号:2
起止页码:210-219
中文期刊名: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法律人格;古罗马法;法律意义;徐国栋;自然法思想;同态复仇;《法学阶梯》;万民法;法上;西方法律思想;
摘要:<正>一、罗马法中的"人"——"人为非人"之下的"人格"(一)法律意义上人的构成要素在古罗马法中,人是分三六九等的,不同等级的人拥有不同的公权和私权,其评判根据就是法律人格。始于罗马法的人格理论,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人本身与人格的分离。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自然意义上的人都与法律意义上的人一一对应,自然意义上的人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要经过"人格"的过滤与筛选。在罗马法中有三个有关人的用语:"homo"指生物意义上的人(如奴隶属于homo,他们只能作为自由人权利的客体);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内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