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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种新机制——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条评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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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损害赔偿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种新机制——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11条评析

作者:王吉文

第一作者:王吉文

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8

卷号:0

期号:1

起止页码:111-125

中文期刊名: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损害赔偿;公共秩序保留;惩罚性赔偿;外国法院判决;美国法院;海牙公约;互惠原则;诉讼费用;原审法院;

摘要:<正>损害赔偿基本上可分为补偿性与惩罚性两大类。其中,补偿性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以恢复到与未受侵害时同等的状态,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则主要是惩罚与威慑,从而防止类似的行为再发生。

分类号:D997.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收录:内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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