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已由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王静
第一作者:王静
机构:[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南京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4
起止页码:48-52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机构;医疗费用;追偿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人;事故受害人;责任限额;保险支付;
摘要:【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受害人不能重复受偿。如果社会保险机构没有参加案件诉讼的,法院应当向其告知诉讼情况,支持其依法行使追偿权。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支付社会保险机构赔偿相关费用,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