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作者:曾祥华
第一作者:曾祥华
机构:[1]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年份:2015
卷号:33
期号:9
起止页码:2-11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审查模式;审查标准;审查效力;
摘要:我国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已经积累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经验,但是,行政复议中的审查效果不是很好,审查的比例很低。行政诉讼中的审查是在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司法审查不同于行政复议,所以不能完全套用行政复议的审查模式。《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且无实际意义。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应当以具体审查为主,辅以一定条件下的抽象审查。审查的标准应当是合法性审查辅以一定的合理性审查。法院应当有权直接作出撤销判决,同时建议相关机构作出通告。
分类号: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