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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4

On Legislative Amelioration of the Bribery Crim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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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

作者:曾粤兴 孙本雄

第一作者:曾粤兴

机构:[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2]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北京100875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33-37

中文期刊名:学术探索

中文关键词:受贿罪;立法完善;贿赂犯罪;立法表述;

摘要:受贿罪在主体、罪状表述、情节考量、刑罚体系等方面均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受贿罪的主体应当从“身份论”转向“公务论”,更加注重公权力的廉洁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表述太过模糊、暖昧,应将其修改为基于职权或权势。财物说、财产性利益及部分非财产性利益说、利益说均存在缺陷,应将受贿对象限于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除为理论及实务界徒增烦恼之外,别无他用,应予以取消。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应该以数额为主,兼顾其他情节。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缺陷,应该废除死刑、完善罚金刑及没收财产刑。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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