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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债权行为的刑法规制    

Criminal Law Regulations on Behavior of Creditor' s Rights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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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侵害债权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聂立泽 高猛

第一作者:聂立泽

机构:[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30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60-173

中文期刊名: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债权;信用卡诈骗;记名债权凭证;无钱食宿;合同诈骗;

摘要:要求特定主体履行特定行为是债权的内容,缺乏估量债权具体价值的标准,则债权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处分行为是交付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夺取型财产犯罪所必须。行为人为不履行债务杀害债权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捡拾银行卡并在机器上取款、消费的行为是对他人债权利益的侵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记名债权凭证,支取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型财产犯罪。盗窃债权凭证虽未支取,但造成失主无法挽回损失,可成立盗窃罪,不可一概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消极债权侵害行为(故意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明确程度、欠款金额、欠款性质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无钱食宿的情形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宜一概做非犯罪化处理。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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