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侵害债权行为的刑法规制
第一作者:聂立泽
机构:[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30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160-173
中文期刊名: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债权;信用卡诈骗;记名债权凭证;无钱食宿;合同诈骗;
摘要:要求特定主体履行特定行为是债权的内容,缺乏估量债权具体价值的标准,则债权难以成为数额犯的行为对象。处分行为是交付型财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非夺取型财产犯罪所必须。行为人为不履行债务杀害债权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捡拾银行卡并在机器上取款、消费的行为是对他人债权利益的侵害,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盗窃记名债权凭证,支取债权凭证所记载的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型财产犯罪。盗窃债权凭证虽未支取,但造成失主无法挽回损失,可成立盗窃罪,不可一概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消极债权侵害行为(故意不履行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意志的明确程度、欠款金额、欠款性质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定。无钱食宿的情形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宜一概做非犯罪化处理。
分类号:D924.3[分则]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