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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被引量:118

The Reform toward “Proceedings Centered on Trial”and Its Lim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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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作者:龙宗智

第一作者:龙宗智

机构:[1]四川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27

期号:4

起止页码:846-860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改革限度;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活动面向审判、服从审判,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此项要求体现司法规律,有利于克服固有弊端,实现司法公正,但其受到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制度,以及政治性领导、监督和协调制度约束,从而被形塑为“技术型审判中心论”。可操作的改革包括控诉、审判和诉讼程序“三个面向”,即控方证明责任的有效履行、法院审判的严格把关,以及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延伸,含法律适用的和程序监控的审判中心,要求确立法院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以及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需采取必要工作措施,实现“三个面向”要求;逐步推进法律适用和程序监控的审判中心;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务实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向刑事司法的“线型结构”发起冲击。

分类号:D926.2[法院]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5908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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