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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及对民法总则制定的启示     被引量:2

Conceptual Analysis of Legal Behavior, Civil Behavior and Civil Law Behavior——Inspiration on the Compilation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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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及对民法总则制定的启示

作者:王冠玺

第一作者:王冠玺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年份:2015

卷号:42

期号:5

起止页码:87-99

中文期刊名:求是学刊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摘要:我国与苏联有关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之论述,多数均将法律行为的合法与生效混为一谈。实际上,法律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违法性为判断基准;法律行为是在成立要件中判断其是否成立,于生效要件中才判断其是否生效;法律行为经常与合法与否没有直接关系,"适法"比"合法"更能准确体现出法律行为的本质。《苏联民法》继受自《德国民法》,但缘于意识形态与计划经济的需要,苏联以国家意志取代了通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私法自治,因此认为合法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代替了"法律行为",此规定与理论难以自洽,在实践上产生许多变形,一直不乏学者批评。确认无效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得以撤销,对法律行为的中立性与适法性等特质,有辅助厘清的效果。未来民法总则中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将决定我们国家与民族的生活方式,法律人应为此奋斗。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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