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 被引量:3
On the Legal Attributes and Applicable Scope of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中文题名:论与有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
作者:尹志强
第一作者:尹志强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33
期号:5
起止页码:26-37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因果关系抗辩;适用范围;
摘要: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时,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是各国法上普遍承认的原则,但对该原则概念表述、法律属性、适用范围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比较而言使用“与有过失”的概念对该原则予以表述最为恰当。与有过失并非要将受害人的过失与行为人的“过失相抵消”,也不能谓受害人与行为人“共同过失”;在本质上与有过失不是对“过失”的抗辩,也不是对违法性的抗辩,而是属于责任构成抗辩中的因果关系抗辩事由;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不限于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类型、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均有其适用余地。
分类号:D923.04[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