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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指明作者姓名”的理解 以一则案例来看法律解释方法及漏洞填补方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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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指明作者姓名”的理解 以一则案例来看法律解释方法及漏洞填补方法的应用

作者:董晓敏

第一作者:董晓敏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118-120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合理使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摘要:《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本文结合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如何解释"作者",尤其当艺术作品本身为演绎作品时,进行合理使用的社会公众如何确定应指明的"作者"姓名以及针对特殊主体是否有不同于一般社会公众的义务进行了分析。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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