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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兼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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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兼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

作者:周姹 付慧姝

第一作者:周姹

机构:[1]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189-192

中文期刊名:企业经济

中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民事赔偿;

摘要:近年来,国内“问题食品”频频出现,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虽然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此特别加强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但该制度仍然存在着适用前提模糊、主观要件认定不清和赔偿标准失真等漏洞,无法有力地惩治违法生产经营者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明确界定消费者范围、延伸主观过错认定范围、采用浮动弹性的赔偿标准等途径来重塑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1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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