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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被引量:22

Promotion of the Concept of Quasi-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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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准抽象危险犯概念之提倡

作者:陈洪兵

第一作者:陈洪兵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123-138

中文期刊名: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

摘要:传统的危险犯二分说存在疑问,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之间,还应存在一个独立的危险犯类型——准抽象危险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5个“足以”型危险犯、3个危险物质型危险犯、3个破坏公用设施型危险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等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污染环境罪,均属于准抽象危险犯。其罪状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及飞行安全”、“危及公共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等表述,是对行为对象的性质或者行为本身属性的要求,旨在使其区别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关犯罪,而非表明只有已经发生了现实、紧迫的具体危险才成立相应犯罪。

分类号:D922.68[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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