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结果加重构成之我见
Opinion on the Aggravating Results Apply to the Crime of Refusing to Pay the Labor Remuneration Constitutes
中文题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结果加重构成之我见
作者:赵跃
第一作者:赵跃
机构:[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年份:2015
卷号:28
期号:16
起止页码:79-80
中文期刊名: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果加重犯;客观构成;主观构成;
摘要:现行刑法第276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两个量刑档,在未造成严重结果时适用3年以下法定刑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3-7年的法定刑。司法实务中,一般认为实施了该罪的基本欠薪行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即可适用结果加重犯构造理论。文章立足于目前结果加重犯各学说理论,结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予以提出作者自己对于该罪适用结果加重犯构的一些理解。
分类号:D920.4[学习、研究]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