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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胡斯公约》司法救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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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奥胡斯公约》司法救济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颜运秋 余彦

第一作者:颜运秋

机构:[1]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83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87-95

中文期刊名:净月学刊

中文关键词:《奥胡斯公约》;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司法救济;

摘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环境参与制度以及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是《奥胡斯公约》的三大支柱。三项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司法救济条款既是《奥胡斯公约》区别于以往同类国际公约的重大创新,也是公约自身其他两项支柱制度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增第五章,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的纠纷可以提起诉讼。所以,应当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借鉴他国成熟做法,从司法救济程序方面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制度体系。

分类号:D91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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