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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商事仲裁中的律师送达    

Study on the Layer’s Service During Foreign Commercial Arbitr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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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外国商事仲裁中的律师送达

作者:张文哲 张虎

第一作者:张文哲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2]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年份:2015

卷号:17

期号:5

起止页码:521-526

中文期刊名: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外国商事仲裁;律师送达行为;法律效力;

摘要:在外国商事仲裁开始前、仲裁进行的过程中及裁决申请执行时,基于当事人协议的约定、仲裁规则的规定或法院的授权等不同的原因,均可由律师送达相关的文书或通知。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律师的送达行为与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法院的送达行为具有同等效力。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的送达行为属于私人行为,不具有司法权的性质。在仲裁开始前的律师送达行为,只要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即为有效送达;在仲裁进行过程中的律师送达行为,应依据仲裁所适用的规则对其效力进行判断;对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律师送达行为,应依照我国法律之规定判断其效力。

分类号:DF961.9[海商法]

收录:BDHX:【BDHX201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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