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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辨析     被引量:2

The Analysis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Civil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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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用航空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辨析

作者:郝秀辉 王锡柱

第一作者:郝秀辉

机构:[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年份:2015

卷号:28

期号:5

起止页码:54-62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用航空器;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对抗;所有权转移;善意第三人;

摘要:在符合善意取得成立条件时,绝对价值和体积并未作为其适用的否定性条件,民用航空器价值高、体积大的特性因而并不成为阻碍其适用善意取得的实质性条件。在《物权法》体系中,民用航空器属于动产范畴,视其为不动产从而否定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论述不成立。无论是将善意取得与登记对抗的关系进行何种建构,民用航空器登记对抗制度都未造成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困局。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民用航空器均具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行性。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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