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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积极否认义务     被引量:2

The positive denial obligation of the party in civil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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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积极否认义务

作者:包冰锋

第一作者:包冰锋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4

起止页码:440-449

中文期刊名:证据科学

中文关键词:民事诉讼;积极否认义务;具体化义务;拟制自认;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否认、不知、自认、沉默等一种或数种态度。否认有消极否认与积极否认之分。与消极否认相比,积极否认能促进当事人之间争点的形成,对于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以及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大有裨益。我国应当采用单独制订条文的方式直接确立当事人积极否认义务。同时,我国应当强化当事人本人出庭制度,在借鉴德国学说的基础上以一般义务说作为积极否认义务的适用范围,并将当事人违背积极否认义务的否认行为视为无效,从而发生拟制自认的法律效果。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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