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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罪     被引量:4

On the Crime of Filing Civil Cases Based on Fabricated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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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罪

作者:邵维国 聂慧仪

第一作者:邵维国

机构:[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年份:2015

卷号:14

期号:9

起止页码:61-65

中文期刊名: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罪;司法秩序;拟制规定;罪数关系;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三条新增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罪。本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动机)要件,以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行为要件。本罪侵害的法益仅仅是司法秩序,不包括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实施本罪行为而侵占他人财物或逃避合法债务的,转化为诈骗罪并从重处罚。这是一种拟制性规定。以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伪造印章等方法来实施本罪的,其方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数罪并罚。

分类号: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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