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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与回归:原样保护原则下“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以“微信”商标案为视角    

Alienation and Regression: The Application of 'Adverse Effects' Claus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Telle Que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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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异化与回归:原样保护原则下“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以“微信”商标案为视角

作者:刘建臣

第一作者:刘建臣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26-38

中文期刊名:电子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不良影响;商标授权;原样保护;巴黎公约;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条款异化使用,扩大至使用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甚至将"未夸大宣传的欺骗性标志"纳入其中,这与《巴黎公约》的规定相左。《巴黎公约》特别规定了原样保护原则,将其适用对象限定于标志本身,并禁止作扩张适用,成员国有义务对原属国商标赋予原样保护,除外情形不在此列。德国商标立法体例与我国相近,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了原样保护原则,并厘清了对本国国民的转介适用,对我国可资借鉴。"不良影响"条款在原样保护原则下,其适用应当限于标志本身,不可作扩张性适用,并排除对欺骗性标志的调整,后者亦应限于商品或服务性质、质量和产地等具有欺骗性方面。

分类号:D923.43[商标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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