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3
Legal Attribute and Effect Originated from Guarantee Set by House-sailing Contract
中文题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担保的法律属性与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朱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黄芬
第一作者:黄芬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
年份:2015
卷号:33
期号:10
起止页码:101-108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让与担保;流质条款;抵押;买卖合同;
摘要: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从形式上看类似让与担保,但其并非让与担保,而是当事人之间为规避物权法禁止流质约定的一种规避法律行为,因而并不能发生债权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确有以商品房担保债权履行的效果意思,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主义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能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并不能主张就商品房获得优先受偿权。另外,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形似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立法仍没有设置与规范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
分类号:D997[国际私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