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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损害瓶贴类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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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申请注册商标损害瓶贴类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断

作者:亓蕾

第一作者:亓蕾

机构:[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11-14

中文期刊名:中华商标

中文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权;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为类型;侵权行为;商品来源;

摘要:要旨:《商标法》中“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实质含义就是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使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属于《专利法》上规定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类型,但并不意味着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行为,也不能由此得出未构成《商标法》上损害在先权利的行为。平面标贴类外观设计主要是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商标的功能无本质区别,判断是否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对于类似商品的认定,不宜将外观设计专利商品认定为是标贴,而是应当根据在案证据,考虑实际使用标贴的容器内的商品类别。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容器内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则应认定为违反《商标法》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分类号:D923.42[专利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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