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取舍 被引量:2
The Fiduciary Duty between the Preferred Stockholders and the Common Stockholders
中文题名: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取舍
作者:郭青青
第一作者:郭青青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15
卷号:33
期号:11
起止页码:173-180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优先股;普通股;信义义务;股东信义义务;风险投资;
摘要:行政规章层面对优先股的正面确认,冲破了普通股统揽公司股权的格局。普通股东与优先股东之间不可避免的横向冲突,将推进公司法上股东信义义务的拓展。原则上控制董事会的普通股东应当对优先股东负担信义义务,但风险投资优先股东仅能从既有的契约安排中寻求权利保护,创业企业的普通股东无须对其负担信义义务。当优先股东处于强势地位,亦应对普通股东承担信义义务。股东间的信义义务应当尊重公司参与方明定的契约安排,发挥缝隙弥补的作用。
分类号:DF591[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