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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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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以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的意义为分析视角

作者:蔡道通

第一作者:蔡道通

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29-42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行为类型化;法条竞合;特别法条;罪刑法定原则;金融诈骗犯罪;

摘要: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竞合时,是否可以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适用,近年来成为理论界争议的话题。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充分认识刑法立法中行为类型化的价值,金融诈骗罪行为类型化的研究就是一个适当的分析视角。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立法对于金融诈骗罪的被害人采取的是弱保护的刑事政策立场。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等所涉及的特别法条,其各自的行为类型与意义,刑法理论必须给予基本的尊重。金融领域的制度安排,效益价值往往是其首要追求,尽管公平与安全也是制度的底线要求,但其公平和安全的内涵已经与一般市场领域中的公平、生活领域的安全含义不完全相同。针对市场领域的不法行为,还有民事、行政的规制手段。而这些构成了市场领域刑事立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化或者定型化,以及相应的法定刑设置的价值所在。金融诈骗行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当按照生活领域的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立法已经作出罪刑相适应原则考量的特别法条,解释者对立法的尊重才是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理应得到坚持。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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