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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名誉损害救济方式的回应权——兼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     被引量:1

The Right to Reply as Alternative Remedy to Damaged Reputation——Concurrently on Para.2 of Article 27 in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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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作为名誉损害救济方式的回应权——兼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

作者:岳业鹏

第一作者:岳业鹏

机构:[1]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5

起止页码:58-68

中文期刊名:北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回应权;《出版管理条例》;名誉损害;

摘要: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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