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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理论重构——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条、第5条     被引量:3

Theoretical Reconstruction of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Works: Review on Article 1, Article 5 ofthe Amendment of Copy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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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作品定义与分类的理论重构——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条、第5条

作者:李伟民

第一作者:李伟民

机构:[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10

起止页码:55-63

中文期刊名:知识产权

中文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品;定义;分类;

摘要:作品定义与分类是著作权法的基础概念。《伯尔尼公约》未明确定义“作品”,仅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这也是其他国家主要的作品类型。〈〈TRIPS协定》要求WTO成员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中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因此我国如何保护计算机软件正面临立法选择。《著作权法》和《修改草案》将“作品”分为许多具体类别,结果导致作品定义不准确,作品分类高度膨胀、矛盾和重叠。《草案》应以“三个领域两种作品”来定义作品,以“文学作品”取代“文字作品”,废除“科学作品”和“口述作品”的定义和分类,同时,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分类号:D923.4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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