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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应对     被引量:20

Legislation Defect of Case-filing Register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Its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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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立法缺陷及应对

作者:黄先雄 黄婷

第一作者:黄先雄

机构:[1]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20-28

中文期刊名:行政法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起诉条件;实体判决要件;

摘要:新《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实为“准立案登记制”,由于这一制度本身立法条文含义的不甚明晰,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初期因各种因素使案件数量猛增的阶段过后,今后实践中仍有滑向原“立案审查制”的危险。新司法解释虽然强调了法定的立案条件,明确了个别起诉条件的内涵,增加了立案后的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但仍有一些不足。为了更好地实施立案登记制,防止行政诉讼“立案难”现象的再次出现,有权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案条件,明确对起诉条件的立案判断标准,细化起诉人投诉、越级起诉及司法内部处分制度,条件成就的时候将实体判决要件审查与裁定制度上升为立法。

分类号:DF74[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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