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多重买卖效力探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2、3款之质疑     被引量:3

收藏

中文题名:多重买卖效力探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2、3款之质疑

作者:李锡鹤

第一作者:李锡鹤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2-9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多重买卖;诚实信用;买卖合同;合同效力;

摘要: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