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合同解除异议制度废除论
作者:汪东丽 袁洋
第一作者:汪东丽
机构:[1]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年份:2015
卷号:30
期号:6
起止页码:50-61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异议;法律推定;期间抗辩;利益失衡;取消;
摘要:审判共识将合同是否解除系于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解除权行使程序是否合法,异议与合同解除与否没有必然关系,也因此失去了发挥作用的余地。要想让异议发挥效率、安全确定合同状态的功能,那么就必须将该项制度建立在法律推定和期限抗辩的基础之上。但这会限制相对人对原合同救济权利的行使,容易引发解除人滥用权利,造成了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其实,解除人承担合同错误解除的法律风险是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不宜转嫁,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立异议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应该予以取消。合同解除的期限利益可以通过其他制度完成。
分类号:D923.9[婚姻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