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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    

On Explanation Obligation of the Litigants without 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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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不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

作者:陈贤贵 林志杰

第一作者:陈贤贵

机构:[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年份:2015

卷号:30

期号:6

起止页码:102-112

中文期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事案解明;举证责任;辩论主义;

摘要:事案解明义务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的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提出证据材料及忍受勘验等义务,其在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弊端、解决当事人诉讼武器不平等、促进诉讼以及协助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辩论主义的限制和修正,事案解明义务在我国已初步确立,但尚欠缺可供其良性开展的逻辑前提和规则体系。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构建事案解明义务规则体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发挥其实效性,殊为必要。

分类号:D925.113[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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