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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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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辩护

作者:翟云岭

第一作者:翟云岭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32

期号:6

起止页码:92-100

中文期刊名:法商研究

中文关键词:合同效力;无权处分;区分规则;善意取得;恶意;

摘要: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乃是基于物权法已有区分规则的支持,同时亦与不同于物权的债权基本属性有关。善意取得关乎物权,而与合同的效力无涉,不论是出卖人为恶意或者是买受人为恶意,均不得影响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出卖人不再需要担保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义务问题;不发生司法解释修改或废止法律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涉及的合同原本就不是学界所称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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