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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技术滥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51

On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the Abuse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ology: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Amendment IX to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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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信息网络技术滥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宪权

第一作者:刘宪权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15

卷号:33

期号:6

起止页码:96-109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信息网络犯罪;中性业务行为;正当业务抗辩;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建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这一中性业务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信息网络服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应将之严格解释为符合刑法相应规定犯罪构成的、应被认定为相应罪名的犯罪行为。明知分为确知与应知;确知的判断标准是被帮助者的明显犯罪性及帮助行为的相当关联性;技术支持、帮助对象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且超过中性业务行为总量半数以上的,推定为应知。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的客观归责依据是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因果关系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应以中性业务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客观归责性为标准予以判断。正当业务抗辩是出罪机制,应以行为风险、社会常识、职业相当性等要素综合判断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是否具有正当性。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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