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民诉法解释》的程序规范解释论研究——前诉裁判对后诉的影响——《民诉法解释》第93条和第247条解析
第一作者:陈杭平
机构:[1]不详;[2]清华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5
卷号:0
期号:6
起止页码:5-20
中文期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预决效力;积极既判力;消极既判力;参加效力;证明效力;
摘要:《民诉法解释》第93条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条与第93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问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